馳名商標和域名的不休爭議
商標和域名的恩恩怨怨歷來已久,若說域名對于商標之利,眾人皆知,在以COM域名為尊的時代(事實上,目前仍處這一時代)每個商標都渴望擁有一個對應的COM域名,不過很遺憾,域名是很有限的資源,當眾人皆以COM為貴之時,資源就變得更為寶貴。
但凡一件事物變得珍貴,便總有人搶先一步獲得,于是域名搶注就衍生出來了,甚至成就了某些人的事業。很多創業商標無法獲得自己的COM域名,只好選擇其次,比如CN,NET,ORG等。
盡管如此,仍有將就之感,仍然心存芥蒂,于是只好高價回購域名。這類事件還真不少,比如qq.com就曾花費1000萬元人民幣從國外購回,更多的如京東的jd.com,360的360.com等都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這是知名的域名回購事件,不知名的也每天都在發生,比如某域名交易網站每天都在滾動播放最新域名交易信息,10萬元,20萬元的交易價格都顯得再平常不過。
互聯網時代,域名給企業帶來的壓力無疑是存在的,所以,在“萬眾創新 大眾創業”時代,稍有互聯網意識的創業者都會首先注冊公司或者商標域名,盡管公司和商標名稱尚無法確定是否能夠順利注冊。個人以為,這么做非常有必要,至少可以省去后來的麻煩。
要知道,在域名市場有一句話是這樣的:一個域名成就一番事業。事實上,的確有很多人就是以域名為創業前提。但需要注意,若購買的域名與馳名商標有沖突,風險將是極大的。
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不同,它有優待政策,200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對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域名進行了保護,即保護馳名商標的域名。該解釋第四條、第五條是這么規定的。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第五條 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大概可以這么總結,法律規定非法持有馳名商標域名的行為有三:侵權、不正當競爭、惡意,這一法律解釋的出臺終于讓馳名商標擁有者松了一口氣,媽媽再也不用擔心我的商標域名被人注冊了。但是,不要高興得太早。
2013年5月,阿里巴巴將haitao.com持有人王海濤告上法庭,稱其注冊的haitao.com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將haitao.com判歸阿里巴巴,并索賠30萬元。阿里巴巴認為,haitao對應的是旗下知名海淘網,故作出如上請求。但是萬萬沒想到,阿里兩次皆敗訴,最終haitao.com仍歸原持有人。個人以為,這是公正的,阿里巴巴應當向新浪微博學習weibo.com的回購,走上kaixin001.com的道路真難保順利回購。
從多個案例來看,法律解釋并不能完全保障馳名商標的域名,特別在拼音域名、數字、聲母域名領域,法律解釋就力不從心,無論出于主觀故意,還是惡意搶注,除非持有人承認或者做出了侵權、不正當競爭、惡意注冊行為,否則誰也無法證明并判回馳名商標域名。所以,這類域名在交易市場中也是最受歡迎,最有價值的。
馳名商標和域名的爭議在中國最為普遍,中文拼音只有不到400個音節,音節兩兩組合也不到16萬對;而中國累計商標截至2016年3月已達1074.55萬件,幾乎所有詞組都被注冊,商標與域名之間,商標與馳名商標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如果注冊域名不想被仲裁,就應當認真考量,而商標注冊人,若不愿馳名后與人發生域名之爭,亦應當在注冊時考慮長遠,甚至應當注冊域名在前,商標注冊在后,比克索(BIXO)眼鏡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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