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去哪兒網”域名又起爭議 法院:域名相似但來源合法
——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去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去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6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05年5月9日,北京趣拿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莊辰超注冊了域名qunar.com并創建了網站,后轉讓給北京趣拿公司。2006年,趣拿公司獲得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種類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網站名稱為趣拿旅游搜索引擎,網址www.qunar.com。2011年10月7日,北京趣拿公司獲得在第38類(通訊類)服務、39類(旅游類)服務上注冊 的“Qunar.Com+駱駝圖形”、 “去哪兒?+Qunar.Com+駱駝圖形”商標。
廣州去哪公司前身為廣州市龍游仙蹤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2009年5月26日,廣州去哪公司企業名稱經核準變更為“廣州市去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北京趣拿公司接近。
2009年7月3日廣州去哪公司經受讓取得他人于2003年6月6日登記注冊的quna.com域名,后又注冊了“手機去哪網www.mquna.com”、“去哪網www.123quna.com”。三域名指向的網站首頁均使用了“去哪”和“Quna.com”的字樣對外宣傳、經營。
2011年4月25日,北京趣拿公司以廣州去哪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廣州去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去哪兒”、“qunar.com”相同或近似的服務名稱及企業名稱,立即停止使用與“去哪兒”網相似或近似的網頁版式;判令廣州去哪公司立即注銷涉案域名或由北京趣拿公司注冊使用涉案域名;判令廣州去哪公司向北京趣拿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費用。
本案經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北京趣拿公司和廣州去哪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高院提起上訴。
判決要點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
一、北京趣拿公司、廣州去哪公司是否構成競爭關系;
二、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業標記“去哪兒”、“去哪兒網”、“qunar.com”是否屬于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
三、廣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兒”、“去哪兒網”、“去哪”、“去哪網”、“quna.com”商業標記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的侵害;
四、廣州去哪公司在其企業字號中使用“去哪”字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五、廣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簡稱涉案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北京趣拿公司域名權益的侵害。
關于焦點一至四,一、二審法院的審判意見一致,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現有證據,北京趣拿公司、廣州去哪公司是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業標記“去哪兒”、“去哪兒網”、“qunar.com”屬于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廣州去哪公司仍然使用“去哪兒”、“去哪兒網”、“去哪”、“去哪網”、“quna.com”名稱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也導致了消費者的誤認,其行為構成了對北京趣拿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關于爭議的焦點五,二審法院則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而予以改判。
原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結合本案,原審法院認為:第一,“qunar.com”是北京趣拿公司網站的域名,是北京趣拿公司的合法利益,也是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應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保護。第二,廣州去哪公司注冊的域名“quna.com”與北京趣拿公司的域名“qunar.com”僅相差“r”字母。此等差別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別,應當認定quna.com域名與qunar.com域名近似。廣州去哪公司名下的其他域名“123quna.com”、“mquna.com”均包含有quna的主要部分,也與北京趣拿公司域名qunar.com近似,且廣州去哪公司利用涉案域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其提供的服務來源與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服務來源發生混淆。第三,廣州去哪公司無證據顯示其在受讓該域名之前對該域名的主要部分“quna”進行過實質性的使用或者對其進行商標注冊等,即廣州去哪公司對“quna”并不享有權益,也沒有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第四,雖然“quna.com”域名登記注冊的時間為2003年6月6日,但廣州去哪公司受讓的時間是在2009年7月3日之后,而此時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作為服務名稱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廣州去哪公司作為同行業者應當熟悉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名稱的知名度,但廣州去哪公司仍然受讓“quna.com”域名并經營與北京趣拿公司構成競爭關系的旅游業網絡搜索服務,應當認定:廣州去哪公司受讓該域名,意在借北京趣拿公司服務特有名稱的知名度,誤導并吸引互聯網用戶訪問其以該域名開通的網站,有侵害北京趣拿公司合法權益的主觀惡意。
綜上,廣州去哪公司受讓或注冊、使用涉案域名,侵害了北京趣拿公司對“qunar.com”域名所享有的權益。
對于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原審法院認為應由北京趣拿公司直接注冊使用該域名,理由如下:涉案域名與“qunar.com”域名近似,容易引起互聯網用戶的混淆,而北京趣拿公司網站提供的服務具有一定知名度,旅游業網絡搜索服務是新興的網絡服務行業,如果直接判決廣州去哪公司注銷該域名,則該域名的歸屬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不排除今后有他人重新注冊該域名而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從而到導致新的訟累。為了更好地保護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和網絡域名,判決涉案域名直接歸北京趣拿公司注冊使用較為適宜。
二審法院則認為:首先,關于使用”quna.com“域名的問題。廣州去哪公司對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權益,使用該域名有正當理由,因此不符合《最高院解釋》第四條中的第三個要件,廣州去哪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理由是:(一)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記注冊。而“qunar.com”域名被注冊并創建網站的時間是2005年5月9日,較“quna.com”域名初次登記注冊的時間要晚將近兩年。因此,“quna.com”域名的注冊是正當的。“quna.com”域名后經多次轉讓,于2009年7月3日由廣州去哪公司受讓取得,這種轉讓行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廣州去哪公司使用合法受讓的“quna.com”域名,法律不應干涉。(二)2010年8月27日,北京趣拿公司曾就廣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向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提交投訴書,請求移轉廣州去哪公司名下的上述域名給北京趣拿公司。專家組認為,投訴人不能同時滿足相關《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定的三個條件;從而缺乏理由支持“裁決被投訴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請求。進一步證明廣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當理由;(三)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與廣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因僅相差一個字母“r”,構成相近似,在使用過程中不免會產生混淆,雙方對此均有容忍的義務。如果以兩個域名在使用過程中產生混淆的結果,反推廣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存在惡意,進而推定廣州去哪公司取得“quna.com”域名沒有正當理由,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不符合推理邏輯。
其次,關于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問題。相較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與廣州去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域名更為近似。由于廣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當理由,隨后注冊的“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也應當允許注冊和使用。
應當指出,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來源合法的域名權益,雙方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長期共存。一方不能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剝奪另一方的生存空間;另一方也不能惡意攀附知名度較高一方的商譽,以謀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據此,廣州去哪公司雖然有權繼續使用涉案域名,但是也有義務在與域名相關的搜索鏈接及網站上加注區別性標識,以使消費者將上述域名與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兒”、“去哪兒網”、“qunar.com”等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相區分。(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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