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依舊能管轄全球域名糾紛
10月1日,美國政府機構正式將互聯網域名的管理權完全移交給設在加州的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簡稱ICANN),結束了對這一互聯網核心資源近20年的單邊壟斷。
“私有化”取代“國際化”
20世紀80年代,由于美國政府資助了互聯網開發的緣故,互聯網域名與地址的管理權就一直由美國政府壟斷著。隨著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的深入發展,互聯網對于人類的意義已經遠遠超過了當初作為美國科學研究工具的時代。因此,世界各國對于美國獨家壟斷頂級域名系統管理權力的不滿呼聲日益高漲。與此同時,域名與商標之間的沖突在全世界范圍內日益頻繁的發生,也使得美國倍感頭痛。
1998年,克林頓政府開始對互聯網進行全面私有化,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這個獨特的非營利組織便應運而生了。此后全球域名和IP地址管理的核心職能便經由美國政府與ICANN簽訂合同,授權由ICANN負責協調管理。
2013年,美國曝出的“棱鏡門”丑聞,使得各國民眾對美國政府的互聯網監控極為憤怒,要求交出互聯網域名的管理權。為了用最小的代價擺脫在道義上陷入的戰略被動,早在2014年3月,奧巴馬政府就曾宣布有意卸下互聯網域名系統的“管家角色”。時至今日,美國對ICANN全面放權,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對國際社會強烈譴責美國政府非法監聽互聯網行為的一種回應。
美國政府將域名管理權移交ICANN的這一舉措,不僅意味著將結束美國對互聯網域名系統的管理,完成持續了將近20年的互聯網核心資源私有化進程,同時也標志著作為世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互聯網邁出走向全球共治的重要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ICANN在社交媒體推特上寫道:“這一管理權移交將幫助保證互聯網長期開放、可交互與穩定。”“計算機與通信行業協會”首席執行官布萊克也發表聲明,稱移交順利完成“對于保護互聯網穩定、開放不僅具有象征意義,而且將深刻影響言論自由、經濟和國家安全”。
國際社會此前一直呼吁美國政府將權利交給聯合國、國際電信聯盟或其他政府間機構,而美國卻最終將其交給大家陌生的ICANN,因此也有分析認為,美國政府的私有化方案是“換湯不換藥”。
首先,它為本次的權利交接設定了嚴格的前提條件,即交給“全球互聯網多利益攸關社群”,而非聯合國這樣的政府間機構,并設立了復雜的制衡系統,以保證自己在形式的“交權”后仍擁有隱形的控制權。
其次,美國以“私有化”取代“國際化”,實質弱化了其他主權國家進入ICANN,而對非主權機構,例如,美國各大公司,進入ICANN打開了方便之門。
美國立法規定域名保護
美國作為因特網的發源地和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國家,其在有關域名的立法方面較為完善,司法經驗也較為豐富。1999年,ICANN在廣泛征求網絡社會意見的基礎上頒布了互聯網《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UDRP)及《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實施細則》(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簡稱Rules)。
該規則將域名爭端分為非域名搶注爭議和域名搶注爭議兩類。非域名搶注爭議可由雙方協商、仲裁或訴訟自行解決。域名搶注爭議則由UDRP建立的統一爭端解決程序進行仲裁解決,若雙方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訴。
由于ICANN不介入域名爭議,投訴人應從業經ICANN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中選擇一家爭議解決機構,并向該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投訴書。當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家仲裁論壇(NAF)等國際組織機構經過了ICANN的授權,可進行互聯網域名的仲裁,并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1999年11月,美國政府還頒布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將域名正式納入法律保護范圍。該法是首個以法律形式規定域名搶注行為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域名搶注行為的認定條件,搶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確立了互聯網侵權行為的訴訟方式和救濟方式。
法律還特別規定,對域名侵犯商標權的訴訟可按照域名管理機構所在地決定“物之所在地”。由于域名管理機構ICANN位于美國,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美國法院可以對世界上任何國家的域名沖突案件主張管轄權。
目前,美國法院對網絡域名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對故意搶先登記他人公司名稱或商標等情形的,通常判決搶注者敗訴;第二種是對不屬于馳名商標的其他商標,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標濫用原則,平衡商標專用權與網絡域名所有人的利益;第三種是對于一般情形,援引《商標淡化法案》,以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判斷域名的歸屬。
域名糾紛多通過仲裁解決
為解決域名糾紛問題,1996年,由國際電信聯盟(ITU)、國際商標協會(INTA)、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等6個國際組織聯合建立了國際互聯網特別委員會(IAHC)。在IAHC的積極努力下,1997年5月1日,世界150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因特網域名系統通用頂級域諒解備忘錄》,初步建立了頂級域名的管理制度,并委托WIPO進行域名沖突的調解仲裁。
然而IAHC存在的時間很短,且事實上并沒有強制約束力。在WIPO的努力推動下,美國政府牽頭成立了ICANN。盡管ICANN是一個位于美國的公司機構,但由于其在互聯網域名管理的重要性,加之互聯網的無國界性,ICANN被普遍認為是一個管理互聯網域名的國際性組織,因此其頒布的UDRP和Rules,最早規范了域名糾紛解決的程序,被各國和各個國際性組織普遍采用。
2000年,WIPO首次依據UDRP裁決了域名沖突案件,標志著國際互聯網域名糾紛仲裁機制的初步建立。相比于高昂冗長的司法程序,UDRP提供了一種效率較高的仲裁機制。仲裁時間最長不超過42日,費用不超過1000美元。
盡管國際組織依據UDRP的仲裁結果并不具有終局性,其法律效力也無法與司法判決相比,但ICANN下認可的仲裁組織的裁決仍具有相當的效力,大多數當事者遵守了仲裁結果。法院在進行相關判決時,也會參考依照UDRP程序作出仲裁結果。
全球網絡空間治理新機遇
依據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2年制定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解決辦法》),并自此確立了我國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ICANN模式僅限于域名與商標權或服務標記權領域,而《解決辦法》則擴展到域名與人身權、姓名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沖突問題。
《解決辦法》提供的糾紛處理機制不同于傳統的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它更為便捷,成本也更低。2006年3月17日,我國又頒布了修訂后的《解決辦法》和《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基本建立了互聯網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為爭議雙方提供了公平便捷的快速處理方式。
雖然從當下看來,美國交出域名控制權唯一的變化是域名變更不再需要美國商務部和國家電信和信息管理局批準。但只要ICANN還是一個遵循美國法律的組織、只要其他主權國家不能通過ICANN新規章來合法地掌握決策權,那么ICANN就會在事實上繼續處于美國政府的單邊控制之下。
然而,將目光放長遠,此舉對中國仍是一個利好的消息,正如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副教授沈逸所言:“美國畢竟還是做了動作,這個動作的真正意義,不是美國實際交出了什么,而是確切發出了全球網絡空間治理需要一個新秩序的信號”。
其他國家應牢牢抓住此次移交舉措帶來的機遇,積極參與到世界互聯網管理中來,做一些實質性的工作。一方面要提升自己的技術能力,爭做互聯網領域的領跑者;同時也要不斷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主動參與互聯網規則的制定,為深度參與互聯網事務謀求更大的管理話語權。
隨著互聯網逐步滲透我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域名管理權的作用逐漸顯現。而美國政府交出域名管理權究竟是會給互聯網解開“枷鎖”還是引入“導火索”?目前不得而知,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作為陸海空天之外的人類“第五空間”的互聯網終究不可能只由一個國家掌控,而是要掌握在全人類的手中。
因此,獨立后的ICANN應當致力于推動其國際化的進程,并進一步處理好多利益攸關方在互聯網治理領域的關系,努力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實現互聯網的全球共享共治。
————————轉載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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